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福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為提供零售服務、消費者及會員管理與服務、行銷推廣及行政管理等業務活動,需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當您瀏覽本網站頁面並持續使用或接受家福公司所提供之任何線上或線下服務時,即代表您已充分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所有內容。家福公司對於您的個人資料將依循下列聲明為蒐集、處理、利用及管理:

一、 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
家福公司根據法務部頒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規定,可能基於下列特定目的向您蒐集個人資料;惟實際蒐集之特定目的,仍應以各活動注意事項及與您實際往來之相關業務及服務為準:

○四○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六三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六七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六九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八一 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
○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九一 消費者保護
○九八 商業與技術資訊
一○四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一○七 採購與供應管理
一三五 資(通)訊服務
一三六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一三七 資通安全與管理
一四八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一五○ 輔助性與後勤支援管理
一五二 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
一五三 影視、音樂與媒體管理
一五七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一八一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 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
家福公司僅於前述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您之個人資料,依據法務部頒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規定,所涉個人資料包含下列類別;惟實際蒐集之類別及範圍,仍應以各活動注意事項及與您實際往來之相關業務及服務為準:

C○○一 辨識個人者
C○○二 辨識財務者
C○○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C○一一 個人描述
C○一三 習慣
C○二一 家庭情形
C○二三 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
C○三五 休閒活動及興趣
C○三六 生活格調
C○三八 職業
C○六一 現行之受僱情形
C○八一 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
C○九一 資料主體所取得之財貨或服務
C○九三 財務交易
C一○二 約定或契約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1. 利用期間:家福公司於蒐集目的存續期間、執行業務所需保存期間及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間內,得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2. 利用地區:家福公司所蒐集的個人資料,將以紙本留存於臺灣境內或以電子資料方式儲存於臺灣境內及境外地區(包含但不限於日本及愛爾蘭、德國等歐洲地區)。
3. 利用對象:家福公司、家福公司因業務需要而委託或合作之廠商及依法有調查權之政府機關。
4. 利用方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以書面、電子、雲端設備或其他足以記載或傳輸資料之媒介與方式為之。

四、 當事人就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
家福公司保有您的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您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1. 請求查詢或閱覽(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製給複製本(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

若您欲行使上述權利,請與家福公司客服中心聯絡洽詢(電話:0809-001-365)或可至https://www.carrefour.com.tw/contact-us/網站留言,家福公司得向您請求提出可資確認之身分證明文件;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並應出具委任書,且提供本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惟您若未符合申請程序或法律規定,或家福公司依法負有保存義務,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五、 個人資料不提供所致權益之影響
您可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之個人資料不正確或不完整,您可能將無法完整享有家福公司提供之服務或活動內容與相關權益。

六、修訂權利
家福公司保有隨時因應社會環境及法令規定之變遷而修訂本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權利,並得於修訂後公佈於本網站,不另行個別通知,如您未提出異議或繼續使用家福公司相關服務,表示您已同意家福公司所更改之內容。
西元2025年9月8日 修訂


康達盛通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達盛通保經公司)為提供保險經紀服務、行政管理等業務活動,現在或將來可能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當您瀏覽本網站頁面並持續使用或接受康達盛通保經公司所提供之任何線上或線下服務時,即視為您已充分閱讀、瞭解並同意康達盛通保經公司對於您的個人資料將依循下列聲明為蒐集、處理、利用及管理:

一、 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
康達盛通保經公司根據法務部頒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規定,可能基於下列特定目的向您蒐集個人資料;惟實際蒐集之目的,仍應以各活動注意事項及與您實際往來之相關業務及服務為準:

○○一 人身保險
○四○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五九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六○ 金融爭議處理
○六三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六五 保險經紀、代理、公證業務
○六九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九三 財產保險
一八一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一八二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 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
康達盛通保經公司僅於前述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您之個人資料,依據法務部頒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規定,所涉個人資料包含下列類別;惟實際蒐集之類別及範圍,仍應以各活動注意事項及與您實際往來之相關業務及服務為準:

C○○一 辨識個人者
C○○二 辨識財務者
C○○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C○一一 個人描述
C○一二 身體描述
C○一三 習慣
C○二一 家庭情形
C○二三 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
C○三一 住家及設施
C○三二 財產
C○三八 職業
C○六一 現行之受僱情形
C○六六 健康與安全紀錄
C○八一 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
C○八二 負債與支出
C○八八 保險細節
C○九三 財務交易
C一一一 健康紀錄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1. 利用期間:康達盛通保經公司於蒐集目的存續期間、執行業務所需保存期間及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間內,得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2. 利用地區:康達盛通保經公司所蒐集的個人資料,將以紙本留存或以電子資料方式儲存於臺灣境內。
3. 利用對象:康達盛通保經公司、產、壽險公司、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業務委外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4. 利用方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以書面、電子、雲端設備或其他足以記載或傳輸資料之媒介與方式為之。

四、 當事人就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
康達盛通保經公司保有您的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您可行使下列權利:
1. 請求查詢或閱覽(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製給複製本(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

若您欲行使上述權利,請與康達盛通保經公司客服中心聯絡洽詢(電話:02-2898-1999 分機8701),康達盛通保經公司得向您請求提出可資確認之身分證明文件;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並應出具委任書,且提供本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惟您若未符合申請程序或法律規定,或康達盛通保經公司依法負有保存義務,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五、 個人資料不提供所致權益之影響
您可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之個人資料不正確或不完整,您可能將無法完整享有康達盛通保經公司提供之服務與相關權益。

六、修訂權利
康達盛通保經公司保有隨時因應社會環境及法令規定之變遷而修訂本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權利,並得於修訂後公佈於本網站,不另行個別通知,如您未提出異議或繼續使用康達盛通保經公司相關服務,表示您已同意康達盛通保經公司所更改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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